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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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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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