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
《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长沙市限价商品房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湘发改函〔2017〕35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按合理标准建设、政府限制销售价格的商品住房,不含住保部门建设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市住建、国土等部门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