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9日文书字号:金医保发〔2022〕2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税务局、银保监监管组: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我们制订了《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二)大病保险费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征收。
(三)大病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10-12月,具体缴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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