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1年1月22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1年1月22日修正版)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行业规范、消费者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经营者、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其常设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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