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30日文书字号:朝政办发〔2022〕4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体系,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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