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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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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
  • 制定机构: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8年12月21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对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符合毕节试验区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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