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7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营造、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执法或者正常作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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