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如何支付居间费?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25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如何支付居间费?
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事后居间人知道了此情况,仍有权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第三,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但委托人与居间人没有对报酬问题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报酬问题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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