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
- 发布日期:1993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1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3年1月2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完善和加深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各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
罗马尼亚方面副国务秘书特奥多尔·梅列什干努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一、在本条约中:
(一)“民事案件”系指:民事法、婚姻法、商法和劳动法方面的案件;
(二)“主管机关”系指法院、检察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
二、本条约有关缔约双方国民的条款,除本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亦适用于其依所在地缔约方法律建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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