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1日文书字号:合川府(2008)18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合川府(2008)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和加强狂犬病预防,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结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和合川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城市规划建成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景区、港口码头、车站和学校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为一般管理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后向外公布。
二、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政、卫生、畜牧、物价、工商等部门实施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养犬及犬只经营行为;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养犬人应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到期须办理延续手续),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