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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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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渝环规〔2021〕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规〔2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现就依法规范实施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切实促进企业守法、服务企业发展。

实施范围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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