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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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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文书字号:内政办发〔2021〕8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1〕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全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根据医保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一)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待遇政策标准,并根据国家要求动态调整。

(二)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职工医保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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