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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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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渴望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进一步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效率,考虑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两国之间领海以外的水域(以下简称“搜救区域”)里开展的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条

一、本协定应由缔约双方海上搜救主管机关负责实施。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主管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大韩民国海洋警察厅(以下简称“执行机关”)。

第三条

缔约一方在收到搜救区域内任何人员、船舶或航空器的遇险报警时,无论其国籍、地位和发现时的状况如何,都应采取紧急措施尽可能给予最适合的帮助。

第四条

一、收到第三条所述报警的缔约一方如需对方援助,应由其执行机关向对方执行机关发出请求。

二、缔约一方执行机关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请求时,应立即与对方执行机关进行协调,以确定最有力和有效的搜救方式。

三、对于由缔约双方联合开展的搜救行动,还应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由哪一方负责协调该搜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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