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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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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6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1)5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

(三)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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