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西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公证协会:
现将《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权益,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公证机构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在押罪犯和正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三条
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提供便利,方便其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公证申请的;
(二)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