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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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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西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公证协会:

现将《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4月30日


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权益,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公证机构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在押罪犯和正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三条

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提供便利,方便其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公证申请的;

(二)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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