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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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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制定机构:司法部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司法部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贺 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建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23年10月,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3〕17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一系列试点政策,并提出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总体方案》关于“探索将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试点政策落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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