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8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5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领事条约
第五章 最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
本着发展两国领事关系的愿望,有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巩固两国的友好合作,
决定缔结本领事条约,并为此目的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领馆”指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受委派领导一个领馆的人员;
(四)“领事官员”指受委派担任此职执行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五)“领馆工作人员”指在领馆内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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