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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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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吉政发〔2021〕2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吉政发〔2021〕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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