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条例》于2014年2月25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2014年05月30日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25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四条第四款修订为“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第五款修订为“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企业在自治县境内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各民族公民一视同仁。”
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坚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应当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每年八月为民族团结宣传月,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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