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4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一、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有关“刑事”的定义,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国内法确定。
二、提供的协助包括以下各项: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查找和辩认有关人员;
(三)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司法勘验;
(四)向有关人员录取证词;
(五)搜查、扣押和移交书证、物证与赃款赃物;
(六)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
(七)安排在押人员出庭作证;
(八)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九)提供有关司法记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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