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6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科别及人数为:外科二人、眼科一人、耳鼻喉科一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四条
科方为中国医疗队每人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空调、冰箱、煤气灶、炊具和家具)、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套房子提供30000科摩罗法郎),并为医疗队提供交通及一部电话。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科摩罗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工资、办公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一切税款,包括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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