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构: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81号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7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08日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7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纳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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