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4月25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1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刑申字〔201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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