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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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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7日文书字号: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3月7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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