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7日文书字号:新财规〔2021〕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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