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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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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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