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阳泉市公安局关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构: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12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阳泉市公安局关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10月21日下发【法(2014)263号】《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促进法治阳泉建设,现就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自觉履行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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