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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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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0月09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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