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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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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2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自治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自治州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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