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9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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