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制定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保府办规〔2022〕1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保府办规〔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22年5月26日十六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科技进步和国家安全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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