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2020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第2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患者参保及待遇保障
省内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缴费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通过我省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确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省内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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