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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
(二)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
第四条
从事程序化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职责制定程序化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按照职责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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