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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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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梅市府〔2023〕1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梅市府〔2023〕18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一)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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