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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丹英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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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丹英任职资格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宣银保监复〔2018〕5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丹英任职资格的批复
宣银保监复〔2018〕5号


郎溪新华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张丹英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郎新银发〔2018〕6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分局研究,核准张丹英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任职文件请及时抄送我分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宣城银保监分局

(宣城银监分局代章)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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