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山西省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山西省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6号
《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5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1月22日
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30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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