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30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曾随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曾随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曾随文化遗址,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擂鼓墩古墓群、义地岗墓群、庙台子遗址(含叶家山墓地)和安居遗址(含羊子山墓地)为代表的古曾(随)国遗址及其相关遗存。
第三条
曾随文化遗址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曾随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曾随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所需经费。
曾随文化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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