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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人员、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经中越河口-老街口岸通过中越边境手续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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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人员、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经中越河口-老街口岸通过中越边境手续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人员、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经中越河口-老街口岸通过中越边境手续的议定书
(1999年5月31日)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为河口-老街南溪河界河公路桥(以下简称“界河公路桥”)的修建提供良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规定的简化手续只适用于在建桥期间从事共同建设界河公路桥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用于建桥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通过中越河口-老街口岸出入中越边境。

第二条

一、双方在桥头划出必要区域,包括毗邻河面、陆地,作为施工封闭区(以下简称“封闭区”)。人员可在封闭区内及封闭区之间的河面从事与建桥有关的活动,并可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在向有关边防机关通报或在紧急情况下即时通报后,人员可到封闭区以外执行抢险任务。与建桥无关的人员和水陆交通工具,不得在两国封闭区中出入、停留。

二、封闭区周围及其之间的河面应设有相应的识别标志。

封闭区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各自监护管理。

三、封闭区的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交通厅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交通厅共同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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