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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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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4日文书字号:粤办函〔2024〕13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24〕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4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受省食药安委委托,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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