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续派医疗队的换文(一)我方去文
- 制定机构:桑给巴尔卫生部
-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续派医疗队的换文(一)我方去文
卫生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间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
五、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的换文规定,每人每月为三千五百坦桑先令(3,500坦桑先令)。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如遇桑给巴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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