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号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9日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2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等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三)鼓励、支持开展科研和创新,积极推广海绵新材料新技术;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五)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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