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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市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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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吐鲁番市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吐鲁番市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2月25日吐鲁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木资源是指铁路、公路、渠道两旁营造的林木,单位、城镇街区、村庄、学校、园区、部队营区、庭院、居民小区绿化林木,农田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荒漠灌木林和针阔叶林,古树名木等林木。

第四条

林木管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林;

(二)政府主导、全民共管;

(三)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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