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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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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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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 年10 月23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 年11 月28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0年12月16日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3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五)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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