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五届〕第72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五届〕第7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三)将第十三条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
(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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