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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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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6月24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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