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2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塞舌尔共和国持有效的塞舌尔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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