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8年1月18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
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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