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9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愿意促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司 法 保 护
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缔约另一方给予其国民的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主管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
第 二 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缔约双方指定各自的司法部作为按照本协定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但依本协定第十一条采取的措施除外。
第 三 条 文 字
一、缔约双方中央机关书信联系使用各自本国文字,并附英文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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