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制定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
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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