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5年02月28日文书字号:新科管字(85)040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2月28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新科管字(85)040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鼓励各族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报上。请批准发布各有关部门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鼓励各族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引进应用新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情报、标准、计量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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